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二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陈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东因之前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能够翻本,先后虚构其在上海经营信用卡代还款生意、过桥借贷生意和废铁生意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隐瞒其欠下巨额赌债的真相,骗得被害人刘某某投资入股。为了获得刘某某的信任以及继续骗取刘某某更大金额的投资款,被告人陈东在收到投资款一段时间后编造虚假账目与刘某某核对,并不时地从刘某某的投资款中拿出小部分作为投资利润分给刘某某。被告人陈东将刘某某处骗来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赌博及日常挥霍,至案发时止共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损失达人民币5145.8187万元。
被告人陈东于2019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陈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金确认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15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东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陈东、刘某某等5人的辨认笔录;
6.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5145.81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绍雨 高炜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审计报告。
3.有关涉案款物扣押情况详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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