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中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楼。2015年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中华从自家居住的小区4楼外墙天然气管道攀爬至6楼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吴某某深夜熟睡之际,被告人陈中华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餐厅餐桌上棕色女士挎包内的现金1358元盗走,后原路潜逃回家中。
2、2020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中华从自家居住的小区4楼外墙天然气管道攀爬至6楼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吴某某深夜熟睡之际,被告人陈中华在被害人吴某某家的客厅和餐厅四处寻找是否有可盗之物,但没有盗窃到财物,后原路潜逃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中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中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陈中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中华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二个,手套二只,建议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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