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中学,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路**号**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中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重报。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2至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陈中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7日,被告人陈中学在吉首市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卡号52404700********,陈中学使用该工商银行卡从2013年3月11日开始透支,从2015年6月25日透支消费以后,再没有归还透支欠款,到2016年3月1日,其卡共欠本金、利息889169.45元(本金799332.70元,利息、滞纳金89836.75元。)。经湘西工商银行于2015年9月15日、10月8日向陈中学催收二次,陈中学所拖欠款项未归还。
2010年4月8日,陈中学在吉首市农业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卡号0004637580********.犯罪嫌疑人陈中学使用该银行卡于2010年4月21日开始透支,2016年3月17日透支拖欠金额为286620.14元(本金236187.48元、利息、滞纳金50432.66元),该行于2015年11月18日、12月11日、2016年1月6日向其电话催收,陈中学所拖欠款项至今未归还。
被告人陈中学共计欠银行资金为1035420.18元,陈中学变更本人的手机号码,为躲避银行的催收,并逃往外地。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中学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中学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的资料、银行申请书、催收回执、流水账。
2、证人鲁某某、田某某、龙某某、饶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中学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中学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学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以后,恶意透支1035420.18,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中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中学现在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