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陈为信,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因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被告人陈芳南(曾用名陈方南),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和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丽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红玉,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黎良柏,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坤江,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镇**村**队,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17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学,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云钰芳,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雄,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妹,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劳某某等6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日1日,被告人陈为信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澄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时任澄迈县**镇**村民小组组长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74857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价格将13.5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李某甲(另案处理)。2012年,李某甲将该13.5亩土地中的7亩土地以350万元的价格卖给时任**镇**村长被告人陈为信。2013年下半年,陈为信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并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2014年某日,被告人岑红玉(系陈为信妻子)、被告人陈芳南(系陈为信女儿)到三江监狱探视被告人陈为信,陈为信将其跟李某甲购买**村7亩土地及李某甲尚欠48.8万元未还的事情告知二人,让岑红玉、陈芳南以他人的名义和李某甲签订协议并将该块土地倒卖出去。在岑红玉和陈芳南找李某甲商量签订协议及追讨欠款的过程中,李某甲将13.5亩土地中的1亩卖给陈为信,作为抵2012年借款约48万的费用。接着,岑红玉、陈芳南找到被告人岑某乙、被告人岑某甲、被告人劳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商量,提议以该四人的名义分别跟李某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将上述土地对外出售,岑某乙、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均表示同意。此后,陈芳南、岑红玉以岑某乙、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的名义,与李某甲签订了四份土地出让协议书(协议显示李某甲把8亩土地分别卖给岑某甲2亩、谭某某2亩、岑某乙1亩、劳某某3亩)。和李某甲签订协议后,陈芳南、岑红玉通过劳某某联系他人将该块土地平整后划分成42格宅基地进行出售,陈芳南、岑红玉负责定价和收取土地款,并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分别以岑某乙、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的名义将土地出售给他人。
以劳某某的名义倒卖土地具体情况地如下:1.卖给林某甲3格宅基地,得款80万元;2.卖给林某乙2格宅基地,得款50万元;3.卖给杨某某6格宅基地,得款210万元;4.卖给黄某乙2格宅基地,得款69万元。以劳某某的名义共计倒卖宅基地13格,得款409万元。
以岑某甲的名义倒卖土地具体情况地如下:1.卖给陈某甲4格宅基地,得款123万元;2.卖给邝某某2格宅基地,得款50万元;3.卖给何某某3格宅基地,得款75万元;4.卖给李某乙3格宅基地,得款75万元。以岑某甲的名义共计倒卖宅基地12格,得款323万元。
以谭某某的名义倒卖土地具体情况地如下:1.卖给王某甲2格宅基地,得款56万元;2.卖给王某乙1格宅基地,得款26万元;3.卖给陈某乙2格宅基地,得款50万元;4.卖给徐某某2格宅基地,得款70万元。以谭某某的名义共计倒卖宅基地7格,得款202万元。
以岑某乙的名义倒卖土地具体情况地如下:卖给罗某某4格宅基地,得款140万元。
2019年9月19日,谭某某在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博生村被抓获;2019年9月22日,劳某某、岑某甲在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棕榈水城附近被抓获;2020年1月7日,岑红玉、陈芳南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栋**房中被抓获;2020年1月7日,岑某乙在澄迈县**镇**村被抓获。
经鉴定,陈为信、陈芳南、岑红玉、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岑某乙7人,涉嫌非法倒卖澄迈县**村民小组8亩集体土地,非法获得收入1074万元,扣除购地款398万元,非法获利资金6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4部;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土地出让协议、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
3.证人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为信、陈芳南、岑红玉、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为信、陈芳南、岑红玉、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信、陈芳南、岑红玉、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岑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该七名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该七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为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为信、陈芳南以牟利为目的,与岑红玉、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岑某乙,共谋倒卖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为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被告人陈芳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被告人岑红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被告人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被告人岑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冉
检察官:黄国静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陈为信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陈芳南、岑红玉、岑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
第二看守所;岑某甲、劳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11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4部;
4.涉案财物:详见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财物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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