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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丽元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丽元,曾用名:陈七弟,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丽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丽元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207国道往藤县方向**经营部,盗走被害人钟某某放在店铺的华为牌nova5i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5元)。

2、2020年1月17日,陈丽元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镇**号**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挂在房间的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10元。

3、2020年1月20日,陈丽元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南大道林业小区4号弘振驾校办公室,盗走被害人莫某某放在办公室的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后陈丽元又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镇**路**号物资回收店,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店内的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梁琪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丽元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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