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丽,女,197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丽在曲靖市麒麟区**路**号“佳通轮胎”店内,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收银台上充电的一部黑色三星S8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86元。
2.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丽在曲靖市麒麟区**号“*****店”内,将被害人古某某放在餐桌上充电的一部黑色三星vivoY93S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6元。
3.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丽在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店内,将放在店内办公桌上的一部金色华为P10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古某某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书;5.被告人陈丽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丽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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