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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丽花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丽花,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附**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丽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丽花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门口经营的“**茶铺”内伙同他人设置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陈丽花负责管理运营,双方约定“五五分成”,非法盈利4万余元。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茶铺”查获1机2座捕鱼机2台,挡获被告人陈丽花及赌博人员郭某某、何某某。经鉴定,查获的1台1机2座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且能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丽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丽花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丽花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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