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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丽莎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79号

被告人陈丽莎,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丽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被告人陈丽莎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陈丽莎与毛某某(已判决)共谋,采取冒充其他女性身份,通过微信程序添加男性为好友,假意确立恋爱关系,然后虚构事实要求对方转款的方式骗取钱财。随后被告人陈丽莎在微信中自称“崔莎莎”,通过微信“摇一摇”程序添加被害人肖某某为好友,被告人陈丽莎和毛周明以“崔莎莎”的身份与被害人肖某某在微信中聊天,假意与肖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在取得肖某某信任后,被告夫陈丽莎与毛某某以家人生病需要医药费、弟妹学费、生活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肖某某转款。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害人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的厂房宿舍内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陈丽莎、毛某某提供的三个微信号转款共计人民币215253.18元,被告人陈丽莎和毛某某将骗得的钱用于生活消费。

2019年4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陈丽莎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丽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丽莎已退赔肖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同案毛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丽莎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丽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1525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丽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丽莎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丽莎(电话1810856****)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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