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现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1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欠债的情况下,为了继续赌博,利用其与被害人陈某甲的同事关系,通过虚构投资**公司可以获利为由,先后三十四次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投资”计人民币2763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陈某某全部用于赌博并输光。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李某某、陈某乙、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赌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志东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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