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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举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陈举,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2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7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3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举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举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地铁**出口尾随被害人陈某乙,后掏出随身携带的白色充电宝架在被害人陈某乙的脖子上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陈某乙洋装配合并寻机呼救,后见前方有路人则迅速逃跑,被告人陈举则在后追赶。当二人跑至宝安区**街道**小学旁**路边时,被告人陈举被闻讯赶至的巡防员及保安员联合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白色充电宝照片;2.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殷某某、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举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举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举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暂扣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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