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义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57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2013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义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义军窜至达州市通川区**路**附近伺机作案,同日12时16分许陈义军见被害人徐某某将其绿雕牌电动摩托车停放在旁边的通川区万兴路维也纳酒店门口时未取走车钥匙便离开,陈义军遂趁机盗走该电动摩托车,后于同日17时许将盗窃的电动摩托车以180元的价格卖与通川区西外欣鑫小区摩配门市老板李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大写:肆仟玖佰伍拾元整)。
同时查明,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从李某某处扣押该被盗电动摩托车并于当日将被盗电动摩托车发还给徐某某。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民警在通川区西外恒阳郦都小区嘻嘻网吧将陈义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郑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被告人陈义军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义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义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义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平
检察官助理:孙路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义军现被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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