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义家,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于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义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义家与同案人员郑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共同到福州市晋安区跃进路**小区**座**单元盗窃。陈义家负责在楼梯口望风,郑某某用事先携带的塑料卡片插锁打开门后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侯某某放在家中裤子内现金人民币1240元和床头柜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案后,二人平分所盗财物。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目查询、违法犯罪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羁押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义家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6)1105号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义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家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义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陈义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