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四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陈义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3623311988********,别名**,家住江西省万年县**镇**村。2010年12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温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30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6日调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2015年8月25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2月20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在刑期至2032年3月4日止。曾于2006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江西省上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09年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严重违规被羁押于豫章监狱严管监区隔离审查。
被告人胡水鑫,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360424199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2017年12月28日,因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赣04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5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赣刑核213576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年6月13日投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豫章监狱严管监区隔离审查。
被告人代玉春,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341126198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2019年4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经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以(2019)赣042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5月6日投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豫章监狱严管监区隔离审查。
本案由江西省豫章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义斌、胡水鑫、代玉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水鑫数罪并罚后可能被判处死刑,于2019年8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和部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上19时37分许,**监狱四监区组织服刑人员在走廊内开展教育活动。三楼37组的服刑人员陈义斌看到自己监舍门口的走廊上坐着其他组的服刑人员,其中有黄某某及吴某某等,于是就叫吴某某坐回自己组门口去,吴某某听后起身离开,陈义斌便坐在黄某某前面。之后黄某某朝地上吐痰,陈义斌认为黄某某是故意吐痰对其挑衅,于是回头制止,在两人怒目相视后,陈义斌突然站起用左手打了黄某某右脸一掌,黄某某立即起身还手,两人对打起来。坐在黄某某左边的服刑人员胡水鑫立刻起身冲上前帮陈义斌,用拳击打黄某某身上一下并向踢了其腿部一脚,被服刑人员刘某某推开。陈义斌与黄某某对打中,用拳击打黄某某鼻部及左眼部两、三下,并致其鼻子流血。旁边多人上前拉架。坐在黄某某后面的服刑人员代玉春也趁机上前用拳击打黄某某背部数下。之后陈义斌、黄某某被旁人拉开。黄某某发现自己鼻子流血后便下楼向监区民警报告情况,被送监狱医院治疗。2019年7月5日,陈义斌被隔离审查。 2019年7月10日,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铭【2019】法临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胡水鑫和代玉春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7月29日被隔离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案刑事判决书、江西省**监狱医院《DR报告单》、江西省长征医院(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CT影像学报告》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12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义斌、胡水鑫、代玉春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害人黄某某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义斌、胡水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斌在服刑期间,因琐事殴打服刑人员黄某某,致使黄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水鑫、代玉春参与殴打黄某某,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宇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义斌、胡水鑫、代玉春现羁押于江西省豫章监狱严管监区。
2.案卷材料共叁册(含补充侦查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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