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书宝,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因作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2020年3月31日恢复计算办案期限。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书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书宝到南安市**镇**路**配件店对面的巷子内,盗走林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为闽******的黑色三友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元)。
2、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书宝到南安市**镇**街**街肉粽牛肉店门口,盗走林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为闽******的黑色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
2019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民警在**镇一摩托车维修店抓获被告人陈书宝,并向其扣押上述两辆摩托车,并于2019年10月1日分别发还给林某甲、林某乙。
2020年3月30日,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书宝患有“轻度认知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书宝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宝曾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书宝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书宝盗窃的2部摩托车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承奎
检察官助理:郑少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书宝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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