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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书珠、陈韦乐等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书珠,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韦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部负责人、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街**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新城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804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楼**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新区**区**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书珠、陈韦乐、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书珠为获取非法利益,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畅茜园景宜里1号楼1-102室注册设立以尤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负责公司的总体运行,分别租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新城佳苑小区5号楼2单元804室、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8号楼1单元1508室作为公司招商部以及库房、发货、质检的办公地点。安排被告人陈韦乐协助其管理公司招商部日常事务,并先后聘用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蔡某某等人作为招商部业务员,对外招揽加工户。

被告人陈书珠联系他人制作公司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发布外包发辫加工业务广告,虚构如鼎光辉公司有国内外订单,需要加工户代为加工发辫,吸引被害人与公司进行业务咨询。陈书珠、陈韦乐安排公司招商部业务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支付加工费、退还保证金的截图,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公司办公环境视频等,并以高额价格回收成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寄送原材料发丝需要先行缴纳保证金,收取被害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2790元。被害人完成发辫制作后,如鼎光辉公司虚构成品不合格,拒绝支付被害人加工费、退还保证金,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前期支付的保证金的目的。截止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如鼎光辉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400余名被害人支付的原材料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5.177万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贺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39名被害人支付的原材料保证金共计人民币9.574万元,获取非法利益1.2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高某某、周海燕、陈某甲等29名被害人支付的原材料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775万元,获取非法利益1.2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黄某某、李某乙、熊某某等25名被害人支付的原材料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176万元,获取非法利益0.54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陈某乙、金某某、王某某等25名被害人支付的原材料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858万元,获取非法利益0.32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书珠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广场,被告人陈韦乐、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新城佳苑小区5栋2单元804号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硬盘、发辫等;

2.书证:营业执照、合作合同书、发辫检验制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德邦公司物流数据、月结服务合同、快递单底单、笔记本、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舒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书珠、陈韦乐、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9.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珠、陈韦乐、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陈书珠、陈韦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书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韦乐、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宏

检察官助理:曾  茂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书珠、陈韦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街**号,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新区**区**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随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硬盘等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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