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书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020年6月19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邛崃市检察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书锐非法持有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在邛崃市文君街办金宝街凯祥酒店外,将被告人陈书锐挡获,当场从陈书锐乘坐汽车上的一个背包内查获冰毒1包(净重24.01克)。
经鉴定:从陈书锐处查获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书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书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书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书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检察官助理 石小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书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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