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乾嘉,曾用名:陈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什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乾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乾嘉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保利城二期”11栋3单元1805号房屋内,以1200元的价格将一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约4克)贩卖给余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乾嘉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保利城二期”11栋3单元1805号房屋内,以6000元的价格将一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约13克)和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5.68克)贩卖给余某某。
3.2019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陈乾嘉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保利城二期”11栋3单元1805号房屋内,以2000元的价格将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4.79克)贩卖给余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约4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3克)贩卖给“二娃”;以2900元的价格将一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约9克)贩卖给“二娃”的朋友,并通过余某某微信收取上述购毒款共计6400元。随后,被告人陈乾嘉将净重13.44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放置于该房间内,并将其中的10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以抵债3000元的方式贩卖给余某某。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乾嘉和余某某等人在该房屋内被民警挡获。民警从陈乾嘉随身携带的烟盒内查获红色药丸一袋(净重0.69克)。从客厅柜子一个玻璃容器内查获被告人陈乾嘉留下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3.44克),从卧室及客厅查获余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三袋(共计净重18.1克)、红、绿色药丸三袋(共计净重11.44克)以及电子秤、吸毒工具“壶壶”、锡箔纸等物品。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红色药丸和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交易记录、称重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乾嘉多次贩卖毒品共计5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乾嘉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乾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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