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云,绰号“陈老师”,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溧阳市**镇**大厦**号门**室(户籍所在地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07年12月、2011年11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镇**村**村小组。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5月、2018年10月被溧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绰号“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史某乙,绰号“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7月被青海省西宁市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5月被无锡市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赌博,分别于2007年4月、2018年1月被无锡市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2019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陈云、徐某某和史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组织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以“筒杠”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李某甲、陈云、史某甲和徐某某为窑主,韩某某(绰号“某丙”,在逃)做“三门头”,王某某等人负责帮助接送参赌人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和徐某某在本市上黄镇后山界牌(编号0204040)西边百米处的生态园内组织20余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
2.2019年8月26日,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和徐某某在本市埭头镇后六浩南圩村李某乙家中组织20余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
3.2019年8月27日,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和徐某某在溧阳市埭头镇后六狄家桥59号组织20余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
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谈某某、李某乙和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徐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并领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云、李某甲、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云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史某甲、徐某某现均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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