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云华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94号

被告人陈云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云华利用电信网络平台,以“正品iphone手机清仓抢购”等为由,将山寨iphone手机冒充正品iphone手机予以售卖,骗取被害人殷某某等77人钱款,可查明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6160元。其中: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街道瑞阳新区东区9栋2单元303的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680元;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附近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80元,后以退货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再次诈骗其人民币500元;

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公司的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880元;

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公司的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1680元,后以退货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再次诈骗其人民币500元;

5.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道**段好乐家超市的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880元;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晋江市**村锦兴工业园的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980元,后以重新发货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再次诈骗其人民币500元。

7.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镇**村**道进口的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1980元;

8.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村**组的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980元;

9.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小区**的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980元;

10.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云华以上述方式诈骗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镇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80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云华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从其住处扣押到涉案笔记本电脑2台、账本1本、移动电话5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发货记录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樊某某、郝某某、殷某某、柯某某、许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云华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