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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云平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云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住桐梓县**街道**院,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平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云平电话联系一名叫“圆某某”的女子(未查获)购买毒品。当日,陈云平和“圆某某”坐车前往重庆市綦江区,由“圆某某”出面为陈云平购买了8100元钱的毒品,后二人返回桐梓。2020年7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云平在桐梓县海校街道茶厂家属院旁的巷道内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陈云平左侧裤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一包,经称量分别重18.46克、7.81克,共计重26.27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云平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云平供述;3.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平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云平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云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云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 汪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云平现被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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