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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云斌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云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宁波**能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玉环县**镇**村**路**号。因犯偷税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宁波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斌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宁波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宁波**燃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沈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决定,雇佣他人驾驶船舶从境外购买燃料油后走私入境用于销售。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云斌明知沈某某、蒋某某以互邦公司名义销售的燃料油系从境外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并主动向蒋某某介绍境外供油母船代理人。

经查,2019年1月13日以来,被告人陈云斌从**公司共计购买走私燃料油14次计609.807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7万余元;居间介绍走私燃料油计280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本、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云斌及同案犯沈某某、蒋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斌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燃料油,并且在明知他人走私燃料油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鲍华权  

代理检察员:战晓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云斌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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