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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云月、王某某招摇撞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927号

被告人陈云月,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巷**号)。2014年1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月、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至3月21日,被告人陈云月、王某某伙同他人(身份不明,在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向企业老板推销1500元一斤的茶叶,其中骗取被害人胡某某4500元,骗取张某甲3000元,骗取任某甲6000元,骗取俞某某9000元,骗取任某乙1500元,骗取曾某某3000元,骗取吴某某3000元。

其中3月21日,因胡某某与被告人冒充的机关工作人员认识,胡某某在购买4500元茶叶后报警,民警抓获送货的被告人王某某,3月25日,被告人陈云月被民警抓获归案。

同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零钱明细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钟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张某甲、任某甲、俞某某、任某乙、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云月、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月、王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云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宇波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云月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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