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陈云灿(曾用名陈云川,绰号“阿蛋”),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从云南省元江监狱解回侦查。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云灿和李某某、杜某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蒙自市**街**KTV娱乐时,发现在KTV大厅上班的被害人梁某某像之前殴打过陈云灿、李某某的保安,有人提议进行报复,陈云灿、李某某、杜某某三人并持刀在蒙城巨星KTV大厅将梁某某砍伤,后乘车逃离。经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云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云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灿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云灿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陈云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云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云灿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云灿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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