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浙江***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区**街道**社**。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赛车游戏机上的**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76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起诉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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