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云祥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云祥,曾用名陈勇,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被告人陈云祥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2月5日释放。被告人陈云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陈云祥向被害人刘某甲谎称其负责向江苏省相关监狱供应冷冻制品等物品,以合伙做生意赚钱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20000元。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云祥与被害人刘某甲因还钱事宜发生纠纷,后二人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处理而案发。至案发时,被害人已向被告人陈云祥追回人民币40350元。

被告人陈云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收条、采购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云祥的供述和辩解;5.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相关证人辨认被告人陈云祥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云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云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云祥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滢

杨 元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云祥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