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云菊,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汉族,文盲,食品摊贩,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房(门牌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20年5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9时许,在福安市**街道**路**号正门铁门边处,被告人陈云菊将0.2克冰毒以400元价格卖给丁某甲。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云菊在霞浦县拘留所因行政拘留期限届满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云菊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现场照片、指认、辨认、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云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云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云菊曾因贩卖毒品、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云菊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清苹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云菊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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