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云贤、胡成瑞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陈云贤,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成瑞,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5日临时羁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看守所,同年8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贤、胡成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蔡某甲、高某甲(均另案处理)与蔡某乙、张某甲(已提起公诉)四人共同出资在浙江省瑞安市无证从事网络借贷活动,对外称“美丽钱袋”公司,由高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最初设立客服部、审核部、财务部三个部门,催收部外包。2018年2月,因瑞安市**公司的清理和打击,蔡某甲、高某甲、蔡某乙、张某甲等人将公司整体搬迁至山东寿光,并新成立寿光市毕鼎盛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鼎公司),由张某甲任法人代表,以淘宝电商汽车配件销售为掩护,继续从事网络“套路贷”诈骗活动。2018年5月,为逃避国内打击,毕鼎公司将部分员工陆续转移至缅甸,并在原有部门的基础上增设催收部,新增了对外称“壹喜钱庄”的“放贷”业务。

公司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目标客户电话号码,由客服人员拨打分发到手中的电话号码推介“美丽钱袋”小额贷款,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并由审核部审核员以需要审核身份为由,骗取他人提供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经审核人员初审、终审确定“借款”额度后,将被害人推送给公司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则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的套路方式,以行规为由收取借条金额30%/7天的“砍头息”、“手续费”,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2018年4月前还要求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条”。同时,公司以续期费、逾期费等各种名义设置多种费用并以提额降息引导被害人不断续借,垒高“债务”。在被害人不能及时交付相关费用时,财务人员将逾期人员名单推送给催收部,催收人员则根据催收部主管郑某某、韩某某分发的名单及信息通过骚扰、辱骂、威胁、电话轰炸等方式强行索要虚高债务。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逐步形成以蔡某甲、高某甲、张某甲、蔡某乙为首要分子,姜某甲、苏某甲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犯罪集团,各部门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在互联网开展“套路贷”,先后向数万人实施诈骗、暴力讨债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有凭证”平台数据显示“美丽钱袋”累计放款借条金额289646764.60元,“壹喜钱庄”累计放款借条金额40428336.80元。经湖南省兴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犯罪集团累计获利123293745.40元。其中被告人陈云贤自2018年3月开始加入毕鼎公司,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73号财务线,共向刘某某、陈云贤、付某某等2575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借条金额10234858元,该条财务线获利金额3745891元,陈云贤个人投资5万元,获工资及分红共5万元。被告人胡成瑞自2018年7月开始加入公司从事催收工作,经鉴定,毕鼎公司2018年7月共催收497935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云贤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投案,在归案途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凌某某、熊某某、曾某某、欧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被害人陈述;3、证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贤、胡成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陈云贤系一般主犯,被告人胡成瑞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成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成瑞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云贤现被取保候审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