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43号
被告人陈云,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云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自任会首,制定互助会公约,在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吸收周边乡镇村民张某某、林某甲等一百多人次成立3班民间互助会,后因无力经营倒会而逃匿,给众多参会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班会会值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参会人员64名(含会首),2013年6月5日收取会首款,同年6月20日起标,至倒会时已标61名、未标3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6699210元。
第二班会会值3000元,参会人员43名(含会首),2014年1月16日收取会首款,同年2月16日起标,至倒会时已标42名、未标1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4704360元。
第三班会会值2000元,参会人员70名(含会首),2016年8月15日收取会首款,同年8月30日起标,至倒会时已标11名、未标59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111566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云在福州市鼓楼区玉泉路东汤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云的互助会简章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林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5.被害人林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人民币125192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云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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