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亚军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82号

被告人陈亚军,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区**山庄**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被告人陈亚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亚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亚军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亚军,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亚军伙同他人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区**山庄**幢**单元**室,通过QQ虚拟定位的方式添加附近的人,冒充失足妇女发布招嫖信息,虚构提供性服务诈骗他人钱款,以嫖娼需预付打车费、服务费、卫生保证金、道具保证金等名目对张某甲等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88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亚军于2020年4月7日至6月14日期间,通过其母亲邹某某卡号为62179955400********的银行卡共计取款人民币47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5部(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亚军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亚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亚军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查获的现金人民币48500元、笔记本1本、电脑主机2台等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