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陈亚红,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被行政拘留;分别于2013年1月、2015年8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万秀,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5号。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亚红、陈万秀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万秀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被告人陈亚红要回临高县**镇,期间陈亚红提议说去抢东西,陈万秀答应。之后二人一起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骑车来到临高县**小镇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傅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经过,陈万秀骑车靠近,陈亚红从车后座上下来,直接抢走傅某某身上的包(包内有现金2200元人民币、手机1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以及黄金手链,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二人抢夺得手后,平分抢到的现金2200元人民币,将包内的其余物品丢弃。陈亚红将黄金手链卖掉,卖了14060元,自己分得7260元人民币,给了陈万秀68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抢的黄金手链、华为手机在认定基准日认定价格为1999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亚红、陈万秀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亚红、陈万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红、陈万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亚红、陈万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万秀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亚红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怡
书记员:龙燕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亚红、陈万秀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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