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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亮、罗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陈亮,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06286119,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开福区绿地中心科瑞物业保安,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朱砂桥村兴隆片青龙组17号,现住址长沙市景园小区2栋501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绿地中心**物业保安,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绿地中心**物业保安,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现住址长沙市**号**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被长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均系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中心保安。2020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台白色艾玛电动车钥匙未拔,于是其将钥匙拔下交给保安队长被告人陈亮。随后,被告人陈亮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某某,通知其拿钥匙将电动车骑走,被告人刘某某因担心被人发现,于是唆使暂居其家的侄女晏某乙(另案处理)拿钥匙将电动车开到绿地中心负一楼停车场,并再次将钥匙交给被告人陈亮。次日晚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该电动车变卖得款1300元。被告人陈亮得款500元,被告人罗某某得款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得款300元,所得赃款均被三被告人用于生活开销。经开福区价格论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3元。

2020年12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绿地中心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陈亮,经被告人陈亮配合,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绿地中心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民警对本案被盗白色艾玛电动车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信息、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销售凭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2.物证:被盗赃物照片等刑事技术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晏某甲、晏某乙、李某某、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亮、刘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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