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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亮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亮单独或伙同温某某与李某甲、何某甲、黄某甲、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勾结,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00余套(每套包括银行卡、U盾、密码、绑定电话号码、身份证照片等),然后加价出售给了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亮先后向持卡人温某某、何某甲、单某某、李某甲、方某某、黄某乙等人收买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0余套,之后加价出售给他人。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亮单独或伙同温某某收购何某甲收买持卡人谭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吕某某、彭某某、张某乙、罗某甲、何某乙、李某乙等11人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资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40套,之后加价出售给了他人。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亮单独或伙同温某某收购李某甲收买的持卡人李某丙、刘某乙、刘某丙、周某某、曹某甲、李某丁、严某甲、徐某某、严某乙、李某戊、高某某、李某己、陈某乙、谭某某等14人的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6套,之后加价出售给了他人。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亮伙同温某某收购持卡人张某丙、陈某丙、闵某某、邓某某、余某某、曾某某、陈某丁、张某丁、万某某、黄某丙、李某庚、肖某甲、李某辛、肖某乙、史某某、何某甲等16人的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0余套,之后加价出售给了他人。

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陈亮伙同温某某收购黄某甲、王某甲收买持卡人严某丙、陈某戊、余某某、何某丁、张某戊、杨某乙、叶某某、王某乙、张某己、廖某甲、陈某己、罗某乙、胡某某、王某丙、曹某乙、陈某庚、廖某乙、严某丁、严某戊、何某戊、曹某丙、王某丁、何某己等23人的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80余套,之后加价出售给了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天全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亮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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