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陈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2002年4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2月30日被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8月13日。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末到2012年中,被告人陈亮介绍和指挥尹某某(已判刑)使用蓝色欧曼货车(车牌号:辽C****8)为唐某某(已判刑)先后十四次从大庆市大同区向辽宁省盘锦市李家化油点非法拉运原油共计555.24吨,价值人民币2,991,813.27元。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亮介绍胡某某(已判刑)使用欧曼重型半挂车(车牌号:辽K****2)非法拉运原油,并指挥该车专职司机陈某某(已判刑)到大庆市大同区装油。12月28日2时许,在装油过程中被巡逻的采油五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发现,现场将欧曼重型半挂车(车牌号:辽K****2)扣押,并在车内起获原油19.068吨,在现场起获未来得及装车原油5.754吨,共计起获原油24.822吨,纯油重22.645吨,价值人民币118,320.13元。现涉案原油已被采油五厂依法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捕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明知原油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装运,价值人民币共计3,110,13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刘德峰
2019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