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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亮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18〕8号

被告人陈亮,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攸县**镇**驾校法人代表,住湖南省攸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0月10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1月19日、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陈亮邀请李某某、艾某某夫妇、邹某某夫妇等六人在自己所开的位于攸县**镇的**驾校食堂吃饭,席间,被告人陈亮喝了不少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亮又与上述人员来到**镇**村**街谢某甲经营的夜宵摊子吃夜宵喝啤酒,吃到凌晨零点多时,与前来吃夜宵的被害人易某甲及易某甲的朋友谢某乙相遇并互相打了招呼。席间,易某甲来到被告人陈亮一桌敬完酒后回到自己座位,被告人陈亮随即来到易某甲桌旁向易某甲敬酒并要求易某甲一口喝完一瓶啤酒,易某甲表示一口喝不完,被告人陈亮随即将脚搭在易某甲脚上,易某甲则用手指着被告人陈亮要他将脚移开,被告人陈亮用手挡开易某甲的手后将脚移开。此时,被告人陈亮的朋友陆续离席回家,被告人陈亮则与易某甲相互对骂并扭打,易某甲先动手将被告人陈亮推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谢某甲见状将两人劝开。易某甲随后与谢某乙两人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陈亮则被李某某、赖某某夫妇送往**医院治疗(膝部缝了2针),随后,李某某又将被告人陈亮送回家中。

被告人陈亮回到家中后,心里很不服气,决定今晚一定要找易某甲讨个说法,被告人陈亮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开着自己的白色雅阁小车(湘******)在**镇到处寻找易某甲。被告人陈亮首先开车来到攸县**镇**山庄,携带一把匕首叫开门后向山庄老板文某某询问易某甲是否在此开房,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被告人陈亮又开车来到**镇**村**组易某乙的家门口喊门,向易某乙询问易某甲的家庭住址,易某乙听了事情经过后劝说被告人陈亮有事白天再说,被告人陈亮出门后仍不罢休,又继续驾车寻找易某甲。凌晨3时37分许,被告人陈亮驾车来到**市场**坊下的易某甲家门口,将车停在易某甲家门前,车头朝门,车未熄火,车灯打开,携带一把匕首用力敲门询问是否易某甲住处,得到肯定的回应后,易某甲的父亲被害人易某丙开门出来站在门外,被告人陈亮表示易某甲打了自己,质问易某丙怎么处理。易某甲在家中闻声后从被告人陈亮身后的另一个大门出来并来到被告人陈亮与易某丙对话的现场。被告人陈亮看见易某甲后,随即从口袋掏出匕首与易某丙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陈亮持匕首朝易某丙左胸刺了一刀,易某甲见状就跑,被告人陈亮转身又朝易某甲左大腿及右手臂处各刺了一刀,易某甲被刺后跑回房间因伤势过重倒在地上,易某甲的妻子刘某某闻声持一把折叠椅追出门外与被告人陈某某对持,被告人陈某某随即返回车内,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易某甲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被害人易某丙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28分死亡。

经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易某甲系锐器(如匕首类)刺伤致右肱动脉、左股动脉、左股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易某丙系锐器(如匕首类)刺伤左胸壁致左胸壁贯通伤,并致膈肌、心包及心脏破裂死亡。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亮于当日凌晨3时54分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亮家属赔偿被害人易某甲、易某丙家属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亮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翔

2018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亮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9张;

3、起诉书8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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