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陈亮,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1********,汉族,初中,案发前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乡**村**号,案发前暂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路**。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陈亮驾驶一辆黑色帝豪轿车(浙BH****)从浙江省宁波市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生猪交易市场附近,利用自己曾经在台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熟悉公司情况的便利条件,墙翻进入公司,通过硬推大门的方式进入仓库内,将货架上19箱53度飞天茅台酒(共114瓶)搬上停在公司的厢式车内(浙AO****),将车开出仓库至自己车停放处,将茅台酒从厢式车搬到自己车里,再将厢式车停回仓库原位并翻墙出公司,后驾驶自己的车辆返回宁波。2020年5月20日14时许,陈亮将该19箱茅台酒以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馨园路**号**食品商行的周某某,获利人民币26448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亮在安徽祁门县丽源宾馆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处查获购买的3箱(18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系真品,价值人民币43650元。已经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银行账单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转账截图、批号单子、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单位人员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亮供述及辩解;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表;
6.辨认笔录、现堪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照片、现场勘验分析报告等;
7.监控光盘1张、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264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亮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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