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亮等6人故意伤害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2013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24日因贩卖毒品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5日因抢夺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年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兴,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双江山村**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等人在**建材批发城“**歌友会歌厅”唱歌。因邻桌被害人芦某某醉酒硬要犯罪嫌疑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等人陪其喝酒引发冲突,双方互有推搡。推搡中,被害人芦某某打到被告人陈亮头部,被告人陈亮被打后将被害人芦某某推到在地,并用脚踢被害人芦某某身体。被害人芦某某被打后,便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朝被告人陈亮、邓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等人挥去,并打到被告人张某乙头部,被告人张某乙被打后与被告人陈亮、邓某某、张某甲、谢某某、高某某一起对受害人芦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玻璃啤酒瓶殴打受害人芦某某的头部、背部等部位,造成被害人芦某某右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芦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彭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亮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石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亮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24366****;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87418****;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92728****;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70298****;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37488****. 

2、案卷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