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亮,男,2001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20010912105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双门村丁岗村民组,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城世纪城冠徽苑15栋1803室。被告人陈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陈亮发现目前全国上下受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影响,人民群众对口罩的需求量巨大,遂产生了在实际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以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陈亮通过互联网收集了口罩的照片、视频等信息,并于互联网上发布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吸引买家与其联系。在买家与其联系后,陈亮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并要求买家支付货款,在买家按照其要求转账付款后,陈亮便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最后对买家不再理睬。陈亮通过上述方法,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187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微信与被告人陈亮联系,陈亮向李某某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李某某信以为真后,于同月7日按照陈亮要求向陈亮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3200元。陈亮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最终对李某某不再理睬。
2.2020年2月7日,自称林某某的被害人使用微信与被告人陈亮联系,陈亮向该被害人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该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于同日按照陈亮要求向陈亮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500元。陈亮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后因该被害人发现陈亮提供的所谓发货的物流记录系虚假信息,遂多次向陈亮要求退款,陈亮拖延至同月12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该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退款人民币4500元。
3.2020年2月9日,被害人武某某经微信好友介绍,使用微信与被告人陈亮联系,陈亮向武某某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武某某信以为真后,于同日按照陈亮要求向陈亮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24500元。陈亮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最终对武某某不再理睬。
4.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陈亮通过百度贴吧与被害人邸某某联系,陈亮向邸某某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邸某某信以为真后,于同日按照陈亮要求向陈亮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5000元。陈亮收款后,因邸某某对交易心存疑虑,要求陈亮退款并声称要报警,陈亮遂于同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邸某某银行账户退款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6.人身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检查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期间,以谎称有口罩出售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18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涛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亮现被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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