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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亮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68号

被告人陈亮,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亮伙同朱某某(已起诉)向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阳某某等人借用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及关联银行卡。2018年11月17日11时许至17日20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厂办公室以开通蚂蚁借呗额度需要先交激活费和处理异常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账号扫描对方提供的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微信二维码,共被骗取人民币163000元。2018年11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陈亮及朱某某等人将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阳某某等人微信账号关联的银行卡内转入的骗得的他人款项予以取现。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亮在湖北省仙桃市**道**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记录、银行取款监控截图、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指认被告人的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账户的财付通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亮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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