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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亮诈骗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园**幢**室。被告人陈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亮因欠网络贷款无力偿还,先后以其丈人生病住院、买装修材料、为公司垫付材料费、公司有装修活动需要订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董某某、何某某等人共计3687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亮以其丈人生病住院为由向王某甲借款20000元,所得钱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2019年7月31日,陈亮为偿还网络贷款,在其房屋已经转让的情况下谎称准备卖房后偿还给王某甲向其借款175000元。后陈亮偿还1万元,剩余185000元至今未能偿还。

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陈亮以其丈人生病住院为由向董某某借款3000元。2019年9月9日、9月16日,陈亮以需要偿还信用卡借款为由向董某某借款共计18000元。上述21000元均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亮以其丈人生病住院为由向何某某借款20000元,后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上述2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

4.2018年8月14日、8月24日,被告人陈亮以买装修材料、临时用钱为由向吴某某分别借款1000元、2000元。2019年3月2日至4月18日,陈亮以其丈人生病住院为由向吴某某借款共计67500元。上述借款均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后陈亮于2019年3月27日偿还吴某某8000元,剩余62500元至今未能偿还。

5.2019年9月10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亮以买材料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分别借款5000元、3300元,并借得张某某的一张信用卡进行使用,先后刷卡套现10000元、12050元、5400元。上述借款均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后陈亮偿还2000元,剩余33750元至今未能偿还。

6.2019年3月29日至10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亮以其丈人生病住院等为由向徐某甲借款共计4300元,上述借款均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7.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亮以临时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均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8.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陈亮以需要垫付公司材料款为由向被害人钱某某借款2000元钱。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后陈亮偿还1000元,剩余1000元至今未能偿还。

9.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亮以为公司垫付材料费为由向刘某某借款10000元钱,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

10.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亮以垫付公司材料款为由向王某乙借款1500元,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11.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亮以垫付公司材料款为由向严某某借款2000元,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12.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亮以丈人生病为由向冯某某借款1000元,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1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亮以购买材料为由向陶某某借款2000元,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后陈亮偿还900元,剩余1100元至今未能偿还。

14.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亮以临时周转为由向徐某乙借款1500元,后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15.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亮以需要购买材料为由向王某丙借款4000元。上述借款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后陈亮偿还20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能偿还。

16.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亮以需要垫付装修材料为由向被害人方某某借款,并将已转卖给他人且已过户的**园**幢**室原房产证押在方某某处,骗取5000元,9月27日,陈亮又以需要周转为由骗取方某某1000元。上述借款均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后陈亮偿还1900元,剩余借款4100元至今未能偿还。

17.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亮以公司有装修活动需要订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5000元,后被陈亮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被告人陈亮于2020年1月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亮的户籍资料、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亮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亮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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