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蓟州区**镇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监察组组长,住蓟州**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贪污
被告人陈某于2001年6月至2009年7月任天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财务科会计;2009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管理局**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因工作需要在财务科工作,负责账务处理。
2011年4月、5月间,**管理局与太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货物采购合同,套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34.6992万元。时任局长任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被告人陈某保管其中的30万元并且不计入**管理局账外账收入,其余4万余元直接冲抵账外账白条开支。2012年6月,任某某调离**管理局时,未就上述30万元与继任局长交接,被告人陈某亦未向继任局长汇报。后两人将该30万元赃款俵分。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
涉案贪污赃款已由其亲属上缴至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现存放于涉案款项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陈某同志任职说明、干部履历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等。
(二)挪用公款
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管理局财务科会计、负责账务处理以及主管财务科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管理局的账外资金共计216.52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挪用**管理局的账外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其中:
于2011年12月28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多次挪用**管理局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155万元用于自己购买金融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3852.61元。
于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多次挪用**管理局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50.773万元出借给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陈某为刘某某向他人的高息借款提供担保,并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提供给刘某某承揽工程使用,后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27日期间,多次挪用**管理局账外资金共计10.75万元归还上述借款及担保产生的欠款本息。
于2014年9月10日,为归还任某某交由其保管的二人俵分所得的15万贪污所得赃款,挪用其他**管理局账外账资金15万元,转账至任某某指定的其兄任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罪行。
案发前,陈某已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挪用公款违法所得已由其亲属上缴至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现存放于涉案款项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陈某同志任职说明、干部履历表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或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配合组织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春雨
检察官助理:宋子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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