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亿琦,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亿琦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陈亿琦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窜至潮汕公路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厦里美村路段“**”家纺店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凌肯LK100T-2G摩托车(车牌号粤U8****,价值人民币528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陈亿琦于2019年9月间,先后三次提供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镜鸿路附近其租住的“**”住宿203房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陈亿琦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亿琦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亿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亿琦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亿琦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亿琦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亿琦犯盗窃罪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亿琦决定执行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亿琦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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