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亿龙盗窃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亿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金湖县**街道**公寓**号楼**室,户籍地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亿龙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4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8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19日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亿龙因盗窃,2006年9月1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亿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亿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亿龙先后至金湖县金北街道、银涂镇、塔集镇等地,采用撬锁,扳防盗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8起,计窃得人民币2175元及银元、银手镯等物品。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街道**村**组**号洪某某家,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柏某某家,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陈某某家,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皇甫某甲家,入室窃得人民币1075元。

5.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皇甫某乙家,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高某某家,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7.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秦某某家,入室窃得毛巾1条。

8.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亿龙至金湖县**镇**村**组**号汪某某家,入室窃得人民币100元及银元6块、银手镯1副。

被告人陈亿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皇甫某甲、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亿龙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亿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亿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亿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亿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亿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玉中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亿龙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