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79号
被告人陈仁书,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陈仁书伙同其妻子陈某乙(已判)以投资房产的名义,以月息1.5-3%的高息为诱饵,向王某甲、谢某甲等三十余人借款达2900多万元,用于房产投资、公司经营、支付高额利息等。后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借款。至2020年7月底,造成2500多万元借款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10月7日,向王某乙借款共计699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后将价值8万元的一辆现代轿车和价值45万元的红证折抵给王某乙。
2、2011年7月20日、8月20日,两次向王某甲借款共计31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偿还16万元。
3、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6月1日,陆续向谢某甲借款共计13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20万元。
4、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2月3日,陆续向谢某乙借款共计35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50万余元,另有一辆价值8万元的东风起亚轿车折抵给谢某乙。
5、2011年5月26日,向胡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1.8%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2万元。
6、2010年2月8日至2011年8月21日,陆续向吴某甲借款共计123万元,约定以月利率1.5%-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18万元。
7、2011年9月8日向杜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7500元。
8、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1月29日,向戴某某借款共计33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9万余元。
9、2012年1月20日向池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3万余元。
10、2011年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15日,向高某某三次共借款计5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后已还本付息共计12万余元。
11、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2月18日,陆续向林某甲借款共计13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10万余元。
12、2010年3月12日至2011年6月1日,陆续向丁某某借款共计10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3%计算利息,已偿还本金20万元,已支付利息20万余元。
13、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3月13日,陆续向徐某某借款共计23.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偿还本金4万元,已支付利息10万余元。
14、2010年3月13日,向刘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支付利息,已支付利息10万余元。
15、2011年10月29日、10月30日,向许某某借款共计6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偿还本金54万元。
16、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9月16日,陆续向郑某甲借款共计64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5万余元。
17、2010年7月4日至2011年3月17日,陆续向王某丙借款共计10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23万余元。
18、2010年3月份至2011年间,向管某某借款43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1%计算利息,后已支付利息12.54万元。
19、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向温某甲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2.5%计算利息。
20、2011年8月18日,向木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1.25万元。
21、2009年2月11日至2011年6月22日,向吴某乙借款19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1万余元。
22、2011年9月8日,向郑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2500元。
23、2010年3月12日、10月12日,向马某甲借款共计16万元,约定以月息率2.5%-3%计算利息,已偿还本金9.1万元。
24、2011年5月17日,向温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
25、2011年6月30日,向马某乙借款15万元。
26、2011年5月7日,向朱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5万元。
27、2010年4月30日、7月30日,向苏某甲借款共计6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1万余元。
28、2010年9月7日,向张某某借款18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6万余元。
29、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10月3日,向苏某乙借款共计7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2.5%计算利息,已偿还本金4万元。
30、2011年4月23日,向王某丁借款3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7万元。
31、2009年6月28日,向林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9万元。
32、2011年4月18日,向何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2.25万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仁书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房产查询无结果证明、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汇款凭证、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取款业务凭单、银行业务凭证、记账凭证、取款业务凭单、民事判决书、刑事控告状、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乙、王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胡某某、吴某甲、杜某某、戴某某、池某某、高某某、林某甲、丁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郑某甲、王某丙、管某某、温某甲、木某某、吴某乙、郑某乙、马某甲、朱某某、苏某甲、张某某、苏某乙、林某乙、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仁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书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仁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检察官助理:金一帆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仁书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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