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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仁伟、黄立达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仁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赤水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立达,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伟、黄立达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仁伟未取得斯凯杰美国公司的授权,提供材料委托被告人黄立达生产带有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S”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被告人黄立达接到订单后,未经斯凯杰美国公司授权,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租房一楼组织工人生产带有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S”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成品鞋由被告人陈仁伟以女鞋每双42元的价格和童鞋每双38元的价格各销售了500双共计1000双,被告人黄立达也以上述价格销售了女鞋37双、童鞋37双共计74双给李春榕等人。2019年5月9日22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工厂内查获带有“SKECHERS”、“S”注册商标标识的女运动鞋620双、儿童运动鞋630双,纸质商标标签45000个,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黄立达。

2019年5月16日,经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带有“SKECHERS”、“S”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系假冒思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8月16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斯凯奇的女运动鞋市场中间价(批发价)为251元/双,假冒斯凯奇的儿童运动鞋市场中间价(批发价)为160元/双,合计人民币256420元。

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仁伟在德化县**镇**小区**号楼**楼被德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移交南安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销售清单、归案经过,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标档案和公证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仁伟、黄立达的供述与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7.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伟、黄立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29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仁伟逮捕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立达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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