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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仁军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陈仁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单元**层**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7时许,被告人陈仁军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2号交通银行旁的巷子,采用技术开锁、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销赃得赃款1100元。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5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予以追缴并发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6.视频截图;7.被告人陈仁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仁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仁军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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