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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仁抢劫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仁,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3日汨罗市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陈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陈仁在“汨罗微站”上偶然看到了被害人许某甲的征婚信息,后隐瞒自己有婚姻关系存续的真相,以婚恋交往为由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甲的信任,成为其微信好友。2018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陈仁以聊天、散步为由驾驶湘******本田红色轿车将被害人许某甲骗上车,当车辆行至汨罗市罗江镇滨江村汨罗江边堤坝上时,被告人陈仁提出找许某甲借钱,许某甲不同意,陈仁便从车子的后座位拖出一把长刀抵住许某甲的脖子,被害人许某甲用左手挡刀时,左手被割伤流血,随即陈仁抢过许某甲的手机,强行拿着许某甲的手解开其手机指纹锁后将其手机微信中现金1100元钱转走。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甲左食指、中指皮肤裂伤,左食指神经、肌腱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仁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仁将赃款1100元退还给被害人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被告人陈仁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许某乙、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被害人许某甲的伤情鉴定;

6、被告人陈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仁审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仁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文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仁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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