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仁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南岔县**街**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海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仁海多次在流动推销人员手中购入含氟乙酰胺成分类灭鼠药。后在南岔县西早市摆摊销售氟乙酰胺类鼠药,并在其家中储存大量含氟乙酰胺类鼠药,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仁海家中发现的名称为“超级王中王”、“山猫牌头号杀手”、“新科牌鱼到必死灭鼠药”、“马后炮杀鼠剂”、“猫霸王杀鼠剂”、“新一代三连包”、“闻到死”、“一步亡”、“神鹰牌杀鼠剂”、“三步倒杀鼠剂”、“黑旋风杀鼠剂”、“猫王灭鼠大王”鼠药中含有氟乙酰胺成分。经称量上述的含氟乙酰胺类灭鼠药饵料共计16.98千克,制剂770克。
经侦查,被告人陈仁海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仁海已将违法所得4千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含有氟乙酰胺类鼠药;
2.书证被告人陈仁海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代收罚没款收据等;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仁海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仁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存储含有氟乙酰胺类鼠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仁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家深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陈仁海现取保候审于南岔县
2.全部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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