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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仁翔、梁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仁翔,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家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有故意伤害行为,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超,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有故意伤害行为,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因有故意伤害行为,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梁焜,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6********,汉族,中专,无业,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有故意伤害行为,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翔、梁某某、张超、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超、梁某某、王某某与朋友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路**KTV,因电梯超载与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张超到包厢内叫上被告人陈仁翔后,与梁某某、王某某一起在海口市龙华区**路**KTV大门口报刊亭处,陈仁翔持啤酒瓶砸中陆某乙,并开始殴打陆某甲、曾某某、陆某丙等人,张超、梁某某、王某某一起参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超从路边的共享单车柱子后面拿出一把匕首,对着陆某甲等人进行挥砍,陈仁翔接过匕首后也进行挥砍,梁某某、王某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经鉴定,陆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曾某某所受的损伤评为轻伤二级;陆某丙所受的损伤评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仁翔、张超、梁某某、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陆某丙、陆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仁翔、张超、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仁翔、梁某某、张超、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翔、梁某某、张超、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仁翔、张超、梁某某、王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仁翔、张超、梁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仁翔、张超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梁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陈仁翔、张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梁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仁翔、梁某某、张超、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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