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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仁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仁,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街道**巷**号附**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被告人陈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仁入职位于本市西湖区西溪路**号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捏造合办公司分红、家人生病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童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2.5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1.7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33万元、被害人苗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47.58万元,均被被告人陈仁用于赌博或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仁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二路天堂鸟网吧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

3.被害人童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仁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仁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仁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228

附:

    1.被告人陈仁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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