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陈介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介极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介极通过口头或微信先后与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达成钢材交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陈介极通过采取在被害人交付钢材后向被害人发送虚假银行转账凭证、部分支付被害人合同价款或收取被害人预付款后部分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在将骗取的被害人的财物(钱款、钢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后,被告人陈介极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陈介极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价值人民币675589.41元的螺纹钢;
2.2018年10月17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介极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2410842元的螺纹钢;
3.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介极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价值人民币568947元的螺纹钢;
4.2018年10月8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陈介极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338873.65元的螺纹钢;
5.2018年10月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介极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人民币246526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介极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陈介极非法占有上述被害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24077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介极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出货和结算单据、银行账单流水等书证;5.辨认笔录;6.发案、立案、破案材料和归案经过;7.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介极对指控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介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介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介极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8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1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陈介极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碟6张,随案移送。
5.《证据开示》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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